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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硕士研究生 报考博士研究生及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3日 编辑: 访问量:

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确保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博士研究生

(一)国家统招统分及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报考博士研究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及学位点负责人签章同意,所在院系批准后,方能到研究生处开具介绍信,办理报名手续。其它任何单位开具介绍信均无效,研究生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定向培养及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出具与原协议单位解除协议的证明,方可按上述(一)程序办理报名手续。

(三)根据有关规定,每名硕士生一年最多可以报考两所院校的博士研究生。

二、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

按专业和培养管理要求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及学位点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前毕业的明确意见、所在院系盖章后,报研究生处审查同意,方能办理提前毕业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手续。

三、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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