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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助

潇湘学院土木工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6日 编辑: 访问量: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根据国家、省及学院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院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条件

凡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认真(成绩合格)、遵守纪律(无违纪现象)、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生活俭朴(无赌博、抽烟、酗酒等现象),在院月平均生活费用在200元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

2、单亲家庭子女且抚养方无稳定生活来源,无法维持学习生活需要

3、父母因老、弱、病、残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经济困难。

5、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被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6、学生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造成学习生活困难。

7、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8、其它特殊情况。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认定时间:新生到院两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后每学年9月复核一次,如有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则及时予以认定;如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则不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院本科学生总人数的30%;依据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各档次比例为1:1:1。

3、认定机构:学生工作部全面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系里成立由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各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骨干、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1/3,学生代表应具广泛性),负责各班级的认定评议工作。

4、认定程序:

⑴ 学生本人向系里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并提交《认定申请表》及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⑵ 各系根据认定条件和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综合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按照要求认真评议和确定认定等级。

⑶ 系里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具体意见。认定情况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⑷ 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并将结果反馈至各系。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出现下列情况,则终止资助:

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

⑵ 学习不认真,学习态度不端正。

⑶ 违反院规院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⑷ 受资助后有铺张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爱心基金

(一)申请家庭条件:

1、单亲家庭(父亲或母亲去逝;父母亲都去逝)经济特困

2、家住农村、父母年迈、无力工作,经济特困

3、家庭中正在读书的兄弟姊妹多,经济特困

4、家庭中有残疾人员,经济特困

5、家庭中有患病人员,医疗费用较高以至严重影响学业

6、家里突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经济困窘

7、家庭突变,致使经济困窘

8、其它特殊原因,致使经济困窘

(二) 个人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校纪校规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勤奋学习,品行端正,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6、月生活费来源不足180

7、未享受学校专项困难补助资助者

(三)中止和不受理申请的情况:

1、学习不努力,在资助年度内学期内有2门以上课程考成绩不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记录

2、违犯校纪校规,在资助年度内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3、赌博、吸烟且屡禁不止

4、酗酒滋事

5、经常上网吧

6、购买高档个人电脑或手机、高档次消费品

7、前贷不清,拒不办理延期手续。

8、因以上原因被取消贫困生资助金享有权学生,由学工办协助足额追回已享受的资助金,用于交纳学费的部分按欠学费处理。凡被取消资助金资格的,其以后的申请不予受理。

(四)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资助贫困学生工作每学年开展在学校专项困难补助评定工作全部结束后进行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组织以班为单位对申请学生进行班级民主评议议定本班资助对象组织个人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资助贫困学生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上交本社。

2、初审。本社对资助对象进行严格审查、摸底、排队后初步审定本次资助学生名单签署意见

3、公示。本社将初审意见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听取反映。然后没有异议的全部资料报基金管理委员会。

4、报批。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基金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对资助名单进行全面审查确定本年度资助对象名单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全日制在院本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和人数: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奖励人数以上级文件为准。

(三)申请和推荐时间:每年9月-10月。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院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向系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供相关表格和材料。

2、系里初评并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3、学生工作部整理系里所报材料,组织评审并提出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公示。

4、推荐结果报送省教育厅(每年10月31日前),经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日制在院本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标准和人数: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奖励人数约占在院学生总人数的3%,具体人数以上级文件为准。

3、申请和推荐时间:每年9月-10月。

4、基本申请条件:

⑴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⑶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⑷ 学习成绩优秀。

⑸ 家庭经济困难(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5、评审程序:

⑴ 学生本人向系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供相关表格和材料。

⑵ 系里初评并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⑶ 学生工作部整理各系所报材料,组织评审并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公示。

⑷ 报省教育厅审批(每年10月31日前)。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在院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和人数: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三个档次,各档次比例分别为1:1:1。资助人数约占在院学生总人数的20%,具体人数以上级文件为准。

3、基本申请条件:

⑴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⑶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⑷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⑸ 家庭经济困难(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4、评审程序:

⑴ 学生向系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供相关表格和材料。

⑵ 各系初评,提出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⑶ 学生工作部整理各系所报材料,组织评审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公示,确定最终资助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院政发〔2008〕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于极少数因家庭遇到地震等天灾人祸出现较大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视情况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条  社会资助

社会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等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资助,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以及捐助单位、团体或个人的要求制定有关的资助办法后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变化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并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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