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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有哪些影响?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3日 编辑: 访问量: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带来的影响可以概括为:(1)《劳动合同法》 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试用期长度就是劳动合同长度。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无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2)为试用期工资确立了最低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了以下两条惩罚性措施:第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便是违法行为,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对于高校毕业生而言,应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在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可以积极搜集工资凭条、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运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利益。(4)《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之间的知情权,促进诚信就业。(5)《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进行经济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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