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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一般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3日 编辑: 访问量:

《劳动法》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款:(1)劳动合同的期限。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几种形式,实际生活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较普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和终止期限。(2)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应当尽量明确工作岗位,因为岗位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是否负有保密责任以及以后续订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等一系列问题。(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内容。(4)劳动报酬。一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确该劳动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以及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5)纪律。劳动法中没有过多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也只做原则性规定,主要反映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劳动者对此也应做详细了解,因为这涉及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等。(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上七个条款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劳动合同的无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无效。即使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或者应当签订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事实的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受保护。所以提醒各位毕业生注意保留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工作证、报销单、工资单、考勤记录等。劳动合同除包括此七个方面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即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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